为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禁燃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开发区实际管辖范围内。
二、开发区任何时间段禁止燃放燃放烟花爆竹。
三、企事业单位、酒店、广场、城市道路、湖景区、保障房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站、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五、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零售商户销售烟花爆竹时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相关禁燃区域及时间,并要求购买者提供身份证进行实名制信息登记。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规范、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对提供的商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该商品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七、党睦派出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分局负责辖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制止工作,负责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清理管理执法。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生态环境管理中心负责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炮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炮竹工作。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个人和单位因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九、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7194110 党睦派出所
3338266 卤阳湖生态环境管理中心
3338190 卤阳湖城市管理执法分局(应急管理局)
十、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卤阳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