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办公会议: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制度,满足住房保障家庭的不同需求,有效回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基金,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根据《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陕西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实施共有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渭南卤阳湖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渭南卤阳湖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和租售并举工作实施细则»。以上意见,提请会议审定。
附:渭南卤阳湖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和租售并举工作实施细则
渭南卤阳湖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渭南卤阳湖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和租售并举工作实施细则
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出售)制度,满足住房保障家庭的不同需求,有效回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基金,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根据《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陕西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实施共有产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渭南卤阳湖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渭南卤阳湖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和租售并举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按照:“以租为主、先租后售、公平自愿、产权明晰”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在不改变原有轮候次序的基础上,保障对象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部分或全部产权,实行产权共有管理。有效拓展保障方式,满足群众的置业愿望。
二、组织机构
成立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住房建设交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分局、监察审计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为成员的渭南卤阳湖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和租售并举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和租售并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建设交通局局长兼任,负责全程监督、监管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试点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衔接市物价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标准和售房基准价的核定和审批工作。
财政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资金的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资金的审计工作,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工作的监督。
国土分局: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规划分局:负责协助办理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租售房源基本情况和范围
基本情况。2012年以来建设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共计1512套,经管委会同意,报省住建厅和财政厅审批可作为出售房源(具体房源信息以在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先期将卤阳湖开发区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的公租房和廉租房作为租售试点,逐步扩大房源范围,出售套数不超过全区总套数的40%。
四、申购对象
1.已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或轮候资格的保障对象,且未享受过公租房(廉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
2.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租赁家庭,并有意愿申购的保障对象;
3.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审批、购买;
4、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障对象,可自由选择申请购买公租房的部分(70%)产权或全部产权。
五、基准价格
1.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高层框剪结构房源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为1850元(70%产权)。(附表1)
2.实行楼层价差调节。以中间层作为销售基准价,向下或向上每层下浮或上浮差为每建筑平方米30元,底层和顶层价格最低。
六、销售政策
1.全产权销售形式。
2.70%产权销售(考虑到保障对象的购买能力因素,按照有关政策,购买人可购买70%产权)。
七、付款方式及资金管理
付款方式。购买人购买公租房应一次性付清房款
资金管理。公租房出售收入全额缴存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及贷款资金的偿还,不得挪作他用。
八、申购工作流程
(一)申请:有购买意向的承租家庭可向卤阳湖住房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卤阳湖租赁型保障房购买申请表》。
(二)审核:由卤阳湖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购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购买公租房资格的申购人,在媒体、网站公开发布《渭南卤阳湖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和产权共有公告》,内容包括:小区名称、位置、户型面积、价格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在出售信息公示期满后,向保障房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准予购买通知书》,持《准予购买通知书》到委托的保障房管理中心办理申购手续,并签订《卤阳湖租赁型保障房出售(买卖)合同》(附件2)。
(三)房款及相关费用缴纳:
1、申购人持本人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准予购买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购房款,按缴款顺序编号选房,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登记表》并与保障房管理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小区名称、位置、楼号、楼层、房号、面积、单价、总价、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实际缴纳金额、上市交易条件、物业管理、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申购人同时还应根据相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及办证相关费用。
3、申购人在交清房款的次月不再缴纳房屋租金。
4.在可供出售的公租房房源暂时供应不足时,优先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对象和其他急需救助对象住房问题,其余对象通过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
九、售后管理和上市准入
1.已出售或配租的公租房,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
3.申购人在交清房款和维修资金后,由住房建设交通局协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凡申购全部产权的,在“产权人”一栏登记为申购人姓名;凡申购部分产权的,在“产权人”一栏登记为申购人姓名及保障房中心“共有产权”并分别注明各自产权比例。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的,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租房”。
4.已出售的公租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自取得五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在产权人提出申请后,由政府优先回购;并纳入公租房保障房源。五年后,取得完全产权的可以自由转让;取得70%产权的如需转让,需补交剩余的30%房款后方可自由转让。
5.申购人所购的公租房为全部产权的,且居住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交易前。产权人应按照规定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不得低于所购保障房小区坐落位置当时公布的基准价格的10%确定,买房所得全部归产权人收取。
十、监督管理
1.销售的具体工作由住房建设交通局组织实施,住房建设交通局负责监督保障房管理中心办理售房的全过程。
2.保障对象不得已任何理由向他人转让或变相转让《准予购买通知书》,违者一律撤销申购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
3.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公租房的,由保障房管理中心收回所租、所购公租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缴租金。
4.对擅自更改房屋结构或用途的,收回其所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5.对在租售公租房工作过程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公租房产权共有价格。
2、卤阳湖租赁型保障房出售(买卖)合同。
附件1:
卤阳湖保障房综合小区公租房产权共有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楼 层 价格 | 全产权 | 70%产权 |
1层 | 2571 | 1800 |
2层 | 2614 | 1830 |
3层 | 2657 | 1860 |
4层 | 2700 | 1890 |
5层 | 2742 | 1920 |
6层 | 2785 | 1950 |
7层 | 2742 | 1920 |
8层 | 2700 | 1890 |
9层 | 2657 | 1860 |
10层 | 2614 | 1830 |
11层 | 2571 | 1800 |
二层商铺 | 5500 | |
一层商铺 | 6500 |
附件2
卤阳湖租赁型保障房出售(买卖)合同
出售人: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承购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购人和出售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租赁型保障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售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卤阳湖保障性住房编号 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亩,规划用途为租赁型保障房,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售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租赁型保障房,该小区名称为卤阳湖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第二条 销售依据
承购人购买的租赁型保障房为现房。卤阳湖保障房性住房综合小区公共租房产权共有工作已经租赁型保障房项目同级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蒲城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房屋基本情况
承购人自愿购买的租赁型保障房基本情况如下:
1、购买的房屋为卤阳湖保障性住房综合小区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_______层_______户。
2、该租赁型保障房的用途为住宅,纯属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层。
3、该房屋产权登记证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条 购买条件:购买人必须是该套住房的承租人。
第五条 产权出售方式
1、全产权出售。
2、70%产权出售。
第六条 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借款
出售人与承购人约定按产权证登记面积计算该房屋的价款:
承购人所购该房屋面积 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元/㎡,总额 元整(¥ 元)。70%产权房款
元整(¥ 元)。
第八条 产权管理
1.承购人在缴清房款和其他所有费用后,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应注明“租赁型保障房”、政府和个人的产权比例等相关信息。
2.购买的租赁型保障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居住买五年的,以全产权取得该套住房的,可以上市交易;以70%产权与政府共有产权的,如需上市交易,需补交剩余30%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
第九条 承购人的房屋仅作自住使用,承租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型保障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承购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租赁型保障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承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租赁型保障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1.承购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审查。出售的租赁保障房按照当地《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物业费、电费、水费等费用由物业公司按协议管理收缴。
2.承购人入住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承购人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居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出售人五份,承购人一份。
第十五条 本合同子董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售人(签章): 承购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